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1112号之一
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0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康宁御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悠然蓝溪景区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QY4N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万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818号万创中心17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717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康宁御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六安康宁御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康宁御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