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市某某街道某某劳务队、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82民初154号 原告:平湖市**街道***劳务队,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街道石龙村陶家浜新村92号西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B95XK72。 经营者:***,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庙****65-1。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420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平湖市**街道***劳务队诉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调整后):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17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45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2月8日计28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未经被告确认,对账人***非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不清楚其已支付原告6000元。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错误,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熙麦(**)现代航空领航园项目由被告承建。2021年11月至12日,原告向该项目工地供应侧石、侧漏水及弯拼头等材料,共计货款51177元。2021年11月19日,***通过微信支付原告货款6000元。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51177元。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由被告承建,原告将材料送至该项目工地并收取***支付的6000元,同时根据***指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项目部,现被告亦确认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系案涉材料的买受人,理应支付拖欠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街道***劳务队货款4517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45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