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6194号之二
原告:公司A。
投资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公司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A诉被告公司B与第三人**2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A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公司A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B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A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公司A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