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6957号
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EKYE1P,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344117K,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E区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绵阳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