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科能腾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105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E区109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号楼裙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科能腾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48号101号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科能腾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2022)沪0112民初31687号民事裁定对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22)沪0112民初31687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以(2022)沪0112民初31687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上海分行账号XXXXXXXXXXX********、中国银行上海莘沥支行账号XXXX********、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账号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