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8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E区109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智资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精细化工园区栖云山路8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兰州新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肃智资医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甘019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16元,予以退回。
甘肃智资医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7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