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3民初26656号
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4360元,由原告江西爱维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