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9民初3072号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4209999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374338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弘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