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申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山西省壶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590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再审或发回重审(异地重审,被申请人在长治、晋城势力比较大,除长治晋城外的山西其他城市中级法院均可),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一家国家级审计单位重新对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私人造价公司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鉴定意见书是伪证,再审申请人有证据在案佐证);3.依法追缴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在合同内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官刘峻、姬国强,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判长刘峻视而不见,这些证据在提交法院证据材料清单中有记录。再审申请人针对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终稿有异议部分,给一审审判长刘峻提出过,他说要开庭,再审申请人给他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刘峻说现在不要交,等开庭时间确定了,再交也不迟。于是再审申请人一直等着开庭,直到2020年1月14日一审书记员打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领判决,再审申请人才知道被一审审判长刘峻给骗了,一审审判长刘峻言行不一致,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官的态度装聋作哑,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钢筋植筋施工照片有二次结构中构造柱植筋照片、二次结构中圈梁植筋照片及购买的植筋胶20桶的收据,用来证明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关于植筋的组价是漏项的。其中长治市鑫顺建筑架料租赁站周转材料退货单,本工程中脚手架是再审申请人退的货,每天的租赁费用都是再审申请人支付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晋建标字〔2014〕89号在案佐证,用来证明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中人工单价是应该调整的,本工程施工时间是2016年,通知是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在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初稿(2019年10月10日)中这个人工单价是调整了,在终稿中又不调整了。再审申请人留有初稿的记录。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混凝土小型搅拌机的施工现场照片,在案佐证,用来证明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二次结构中应该套取定额子目是现场搅拌混凝土,而不是商品混凝土。这些证据在二审开庭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给审判长姬国强,在二审判决书中却说成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拉拢、请托、腐蚀原审法官及山西建威兴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出现了偏袒被申请人;审判长是干扰、误导、阻挠案件真相,鉴定中介机构是做伪证(鉴定人冯帆与再审申请人通电话中说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他没做,是同事一个女孩做的,套定额漏项、工程量减少、人工费不调整等等)。针对工程款的利息,干活工人要工资,情节严重发展到堵门,再审申请人被逼无奈只好到长治银行进行了贷款,用来支付干活工人的工资,平息了堵门闹事这件事,因此应当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工程竣工后,开始计算。
五、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十三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履行的工程,应按图纸施工,不允许植筋,对于人工也在协议中有约定,混凝土的使用也是协议规定由被申请人供应,〔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是由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并非单方委托。关于零星用工签证单在一、二审时都出具过,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内容,需要有董事长签字认可,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21年3月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所涉及的建威鉴字[2019]第006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技术鉴定意见是由被申请人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由山西建威兴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长治市圣鑫园保障性住房小区电力工程A区配电室建筑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所作的鉴定,一审时再审申请人对该份鉴定书提出异议后,山西建威兴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异议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在二审过程中,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中再审申请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了当庭核对,并让鉴定人员说明了情况,因此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存在伪造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有新证据的主张,第一,其提交的二次结构中构造柱植筋照片、二次结构中圈梁植筋照片、混凝土小型搅拌机的施工现场照片、收据、退货单等证据,再审申请人也认可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交过,因此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第二,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官对其向提交的A区配电室施工零星用工签证单视而不见。经查阅原审庭审笔录,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该份证据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第二份证据,被申请人质证时对该份证据不认可,主张该份证据只有技术员和材料员的签字,没有总工和经理的签字,并不存在一审法官视而不见的情形;在二审中,二审法官当庭询问过该份签证单的情况,不存在对该份证据视而不见的情形。且原审法院也指出该份零星用工签证单没有进行确认,也没有进行鉴定,再审申请人可在有充分证据时另行起诉,因此并没有剥夺再审申请人的权利。第三,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使用小型搅拌机的情况,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时就提供了搅拌机的图片,鉴定人员在二审时也进行了说明,认为是根据常规计算规则、图纸设计说明及现场情况了解得出的结论,被申请人在二审时也主张其使用的是商品砼,不需要搅拌。在再审申请人无法证明搅拌机是用于本案施工现场的情况下,无法推翻原判决的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并未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具体法律依据。
四、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的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卞俊梅
审判员 成 堃
审判员 何炳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丽娟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