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长治市捉马东大街19号盛德大厦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请求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8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管辖,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属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将案件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高平市广场”,该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点,因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