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4447某某、某某与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4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10日生,住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生,住海安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0日生,住海安县。 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 院(2017)苏062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