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232号之二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施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泉屹,总经理。
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7元,由原告南通建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