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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金莱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新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金莱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如皋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人保如皋支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莱雅集团有限公司、人保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和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