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投资公司;内蒙古某建设公司;福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7940号 原告:福州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被告:内蒙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被告:内蒙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原告福州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某建设公司、内蒙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