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5民初8359号
原告: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内蒙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33086.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26元(以3633086.75元为基数,按银行LPR利率3.1%计付,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0日为止),以及今后利息(以3633086.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1月20日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违约金181654.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内蒙古能源集团巴彦淖尔100万千瓦光储+生态治理项目(标段三)签订《光伏支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光伏支架及配件5039套,价款34801530.90元;若有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双方就上述项目分别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16日签订了三份《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增补了价值3381845.19元、210483.34元、40758.22元,合计3633086.75元的光伏支架及配件;并约定《合同补充协议》是前述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告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对增补的光伏支架及配件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本次诉讼仅主张三份《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货款及权益,保留主合同项下权益的诉权,望判如所请。
内蒙电力辩称,一、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供货事实以及供货金额(含质保金)没有异议,但欠款原因是案涉项目属于亏损项目,答辩人没有资金支付,也没有能力支付,并非答辩人故意拖欠不付。同时双方签订的《光伏支架采购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在答辩人支付95%到货款前,原告应当开具货款总金额的发票,否则答辩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但至今原告发票仍未开具,付款条件不成就,答辩人有权暂不付款。二、原告主张的货款中包含质保金,鉴于质保期未届满,答辩人有权暂扣质保金。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光伏支架采购合同》第二条第(五)项约定“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付款金额等额的正式财务收据及退还质保金申请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结算价款3%的质保金”,同时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第3款也明确约定“质保期为2年,从本合同项下货物验收合格后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原告主张的3633086.75元货款系双方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项下所供货物的总金额,而三份补充协议的签订日期分别为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16日,答辩人从2013年11月19日至2024年1月23日陆续收货。据此,即使按照第一份补充协议所供货物的收货日期起算,至本次开庭之日两年质保期也未届满,更不用说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算。故原告主张的所有货物的质保期均未届满,答辩人有权暂扣108992.602元质保金至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即使判令答辩人支付货款,也应核减质保金。三、原告无权按照货款总额的5%主张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被支持。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光伏支架采购合同》中并没有对答辩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8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应当按照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LPR利率为标准计算,原告无权再按照合同价款的5%主张违约金。
某公司的证据为:光伏支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三份、送货单16份。内蒙电力的证据为:光伏支架采购合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10日,原告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被告内蒙电力(甲方、采购方)签订《光伏支架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两种材质的光伏支架,合计5039套,暂定总价为34801530.90元。项目名称:内蒙古能源集团巴彦淖尔100万千瓦光储+生态治理项目(标段三)。交货地点: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穿沙公路40公里处。另合同约定了乙方逾期交货和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2023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即《内蒙古能源集团巴彦淖尔100万千瓦光绪+生态治理项目(标段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标段磴口项目补充数量,其中444套按照主合同单价结算,剩余配件及其螺栓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结算。同时双方将明细表作为附件盖章确认,该补充协议的总价款为3381845.19元。送货情况为: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原告陆续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处,分别由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等人签字收货。
2023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即《内蒙古能源集团巴彦淖尔100万千瓦光绪+生态治理项目(标段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标段磴口项目补充部分螺栓,螺栓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结算。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列出具体明细表并盖章确认,该补充协议的总价款为210483.34元。送货情况为:2023年12月15日原告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收货。
202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即《内蒙古能源集团巴彦淖尔100万千瓦光绪+生态治理项目(标段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标段磴口项目补充部分配件,配件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结算。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列出具体明细表并盖章确认,该补充协议的总价款为40758.22元。送货情况为:2024年1月23日原告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现场工作人员***签字收货。
以上三份《补充协议》合计价款3633086.75元。2025年5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主张上述三份《补充协议》的货款3633086.75元及相应利息。2025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633086.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光伏支架采购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是否有权扣除质保金、被告是否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三个方面。关于付款条件问题,双方已确认收货数量及金额,被告亦于2025年6月26日开具了三份补充协议的全额发票,已具备付款条件,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关于质保金扣除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但《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应当适用《光伏支架采购合同》的约定,即应当保留3%的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限届满后再行支付。因此被告“暂扣108992.602元质保金”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支付的剩余货款为3524094元(即3633086.75元-108992.602元)。关于违约金和利息问题,双方在《光伏支架采购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同时请求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以未支付货款3524094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的1.5倍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将违约金和利息请求合并为逾期付款损失)。经重新计算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0日为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64326元,之后按此标准持续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4094元及截至2025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64326元,并按同期LPR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5年1月21日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山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307元,原告负担1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6.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8.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债务人XXX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XXX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