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286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黑龙江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计4405.5元,财产保全费3026元,合计7431.5元,由原告吉林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