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3民初14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XX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武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乌海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国xx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岳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环保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系该公司法务、审计。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xx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乌海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国xx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xx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国xx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xx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夏xx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国xx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内蒙古xx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沙xx
审判员阿xx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xx
书记员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