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23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捷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宁夏捷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2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34426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52742.13元,诉讼费6572.13元已退还申请人;执行费11744元已交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至此,宁夏捷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62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