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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公司、朱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2816号 原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邱某某、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2024年9月23日,原告南通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邱某某、江苏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南通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63元(原告已预交25926元),由原告南通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