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212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