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2119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27705X,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