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州森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03民初11628号 原告贵州森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MA6HCUF14L,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新苑小区**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30989690R,地址贵州省贵阳,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森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基餐饮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基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移动通信贵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基餐饮公司诉称,原告是合法注册的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贵阳市云,经营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下层)的包房紧贴(地下层线走向,被告的网线从原告的地下包房房顶的夹层中经过,能清楚看见被告的网络两组几十根穿成。从人行道的地下的横向走入原告的包房夹层,并有漏水迹。2020年2月27日包房被水淹后顶棚垮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事件发生后,居委会、当地物业和中国移动的代表与原告均到现场查看,并由中国移动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同意赔付原告4万多元,但到后面中国移动反悔,只对网线的入水口进行简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严重侵权。原告诉请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因施工埋没地下网线,并将网线走向原告的餐厅包房房顶夹层中经过,由于被告埋线工程漏水,造成包房垮塌,整个顶部和房间装修受损,至今不能使用,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样装修或赔偿装修费8万元,赔偿租金及营业损失12万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移动通信贵阳分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在此之前我公司网线已经存在,是原告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装修,将我公司的网线包在了其房顶,若是我公司于原告装修完毕后安装的网线,会存在破坏其房顶的现象,且我公司也不会选择其包房房顶的位置安装网线提高自身成本。我公司的网线不是水管,本身就没有水经过,又怎会有漏水的现象,因此,在本案中,我公司并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因我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不能证明其包房受损与我公司的网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贵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贵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告称该房是其公司承租,用于经营餐饮生意,店名为“XX食府”。原告提交《石板坡门面装修合同》,拟证明其于2018年10月8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装修房屋之前,被告公司已在案涉小区安装了光纤网线。 原告主张其经营的“XX食府”地下一间名为“天眼”的包房于2020年2月27日被水淹后发生顶棚垮塌。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被告的光纤网线从该包房房顶的夹层中经过。原告认为被告的井盖在人行道上,被告的管道走向原告的餐厅,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包房被水淹后发生顶棚垮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另,案涉包房现在没有继续漏水。 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受损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房屋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贵阳市云岩区XX食府的地下一层天眼包房顶棚垮塌的原因及地面受损的原因,是由于污水流入移动通信管道后,污水从天眼包房北墙东侧上方的移动通信管道孔中流出导致”。2020年12月15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函》,主要内容为:关于污水来源问题,由于现场原有井盖已被水泥封填,现场环境已不满足查勘要求,无法查明污水来源。原告交纳鉴定费800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现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等为证,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包房被水淹后发生顶棚垮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则原告须举证证明其财产遭受损失,且损失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申请对财产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广东惠众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包房顶棚垮塌的原因及地面受损的原因,是由于污水流入移动通信管道后,污水从天眼包房北墙东侧上方的移动通信管道孔中流出导致。由此可知,是污水造成原告包房受损,但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说明函》均没有载明污水的来源,而被告的光纤网线并不需要用水。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系被告的行为所致,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受损原因,被告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评估损失显然没有必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3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森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