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45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