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03民初2651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0月19日晚10时,移动公司将原告使用的电话136××××0693无故停机,理由为疑是有违规风险,暂停通信服务,由于该电话为原告在T3网约车APP上实名认证,被告停止电话无法使用,造成当天就无法使用该电话接单,当时我以为是卡的问题,因为电话是用的老婆的身份证,我就通知我老婆到移动公司去处理,到了移动公司以后,发现不是卡的问题,说是电话太多,疑是有违规风险,我老婆用身份证开通后并告诉我向移动公司解释为什么电话多。下午5点以后电话能正常使用后本人打10086向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是网约车司机因接单需要电话多是正常行为,谁知到晚上10点又被移动公司停机无法使用,又说疑是我非法使用,造成我无法接单,第二天再次到移动公司去处理这件事情,一直到下午一点开机,至使我无法正常开展网约车工作,就此事向移动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移动公司赔偿我三天误工的损失,移动公司不愿赔偿,现到贵院要求移动公司赔偿本人于19日至21日三日无法正常接单造成的损失520元(伍佰贰拾元),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年平均收入91525元标准赔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并无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136××××0693在2020年10月18日、17日有较多的省外主呼业务,被告根据异常话务模型判令后向尾号0693发送短信提醒,发送短信提醒后关停该号码使用,该条系被告依据工信部断卡诈骗治理要求在当今诈骗流行的大环境下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谁开卡谁负责,本案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在0693尾号有大批量省外呼叫行为时,被告模型判令为异常话务,被告向被告发送了短信提醒然后进行暂时性关停,短信中已经载明恢复的事项,被告晚上因休息而没有看到该短信,该行为系原告本身过错,被告不存在过错,案外人向被告申请开通后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10点50分33秒将0693的号码开通,此后再无任何关停。在本案中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的对涉嫌诈骗的号码进行暂时性关停,其本身无任何过错;本案被告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其主张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其有工作收入,通过庭审举证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工作收入,且被告关停时间一直为一天半,故原告诉请无事实和该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6日,案外人***在被告处申请办理通信卡,案涉136××××0693为***实名制电话。2022年10月18日10时20分,被告向案涉136××××0693号码发送信息“尊敬的客户您好,您本机号码存在疑似违规的风险,根据《电信条例》(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为避免您的手机号码被他人恶意利用,保护您的切身利益,我公司即将暂停通信服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当日晚上10时30分,被告再次向该号码发送如前信息。次日下午5时34分,被告又向该号码发送信息“开机提醒:您好,您的手机已开机,欢迎您的使用中国移动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话费、积分、流量请点击:http://dx.10086.cn/wxgrzy一键查询。”10月19日晚上8时14分,被告又向该号码发送信息“尊敬的用户,您反映的情况,我公司正在紧急处理,一有结果,我公司将会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您,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10月19日晚上10时10分,再次发送如前信息。同日晚上10时20分,被告又向该号码发送信息“尊敬的用户您好,您本机号码疑似存在非本人使用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避免您的手机号码被他人恶意利用,我公司暂停通信服务,若排除他人使用的行为,请您本人携带入网身份证和手机卡到当地移动自办营业厅办理开机,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时50分33秒,被告将案涉尾号0693的号码开通,此后截止庭审,未再关停。 另查明,原告***为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的车牌号为贵A1××××,登记的手机号为136××××0693。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作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其在被告处预交话费后取得案涉尾号为0693电话号码的正常使用权,原告***作为该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且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其作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以被告非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而认为其主体不适格并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侵权人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前提。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部门的要求,为避免案涉手机号码被他人恶意利用,在发送短信提醒后因原告未及时处理而暂时性关停该号码使用,该行为并无过错。但被告在原告申请开机并向其作出合理解释后,再次无故关停案涉号码,该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应对2021年10月19日晚上再次停机至10月20日10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原告为网约车司机,案涉手机号码系其在网约平台注册登记的号码,被告无故停机势必影响原告接单,因原告未能就其实际误工损失向本院举证,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本院酌情参照2020年贵州省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予以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257元(计算公式:93973元÷365天×1天),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257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认为本判决有错误的,可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申请再审。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