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8516号
原告:武汉乾昌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乾昌泰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