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452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一般代理)。
委托事实代理人:***,男,1999年6月1日出生,(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