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657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与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2023年9月18日,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五金劳保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