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2801执44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市东卫(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2801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义务。
二、于2024年9月9日和11日、同年11月21日、同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公司银行无大额余款、互联网银行无大额余款(各个银行账户之前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也将进行轮候冻结)、证券、保险、车辆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不动产信息方面,本院查封、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的车位有448个,但由于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车位的财产处置提出执行异议,且目前该执行异议正在本院受理审查中,无异议的六个车位正在评估中;
三、因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的消费,同时在全国失信和限高平台予以发布;
四、本院执行人员计划将拟定时间汇同政法委等相关机关部门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执行协调解决。
综上,鉴于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认可目前被执行人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现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2801执44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