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781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