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781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