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10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6778170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系鹰潭市电信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想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鸿
书 记 员 杨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