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2执异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29层A、B、D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23)川0112执78、1609号二案中,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