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21828号 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1幢。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2栋1单元5楼1号。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2025年9月2日,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成都卓信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4858元,多收取的2429元由本院向其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