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344号
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