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肖某等与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344号 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