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云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云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万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云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云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8元,减半收取6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19元,由原告***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维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