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721号
原告:骆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骆某某于2025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骆某某已预交521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骆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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