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骆某某与新疆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721号 原告:骆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某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骆某某于2025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骆某某已预交521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骆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