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691民初6682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26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接的位于高新区**楼进行消防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为460000元;开工期为2020年4月25日(甲方通知),竣工日期为土建、装修完工后10天内竣工;付款方式为原告接到进场通知一周内被告预付工程款总价的30%作为备料款,设备进场原告报验后进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完成80%被告支付工程款总价的60%作为进度款,工程安装完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又支付总工程款的95%,余款5%质保金在消防工程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由被告向原告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方案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对该系统正式启用。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6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6日,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甲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配置、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钢制防火门、室外消防部分、排烟系统(不含双电源系统);2.合同总价款为480000元,此价格含3%税金;3.开工日期:2020年4月25日(甲方通知),竣工日期:土建、装修完工后10天内竣工;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在接到进场通知一周内甲方预付工程总价的30%作为备料款,设备进场乙方报验后进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完成80%甲方支付之工程总价的60%作为进度款,工程安装完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质保金在消防工程壹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5.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3‰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设备及完成系统安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落款甲方***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乙方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李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合同齐缝处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及某某建设公司分别加盖合同专用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负责人李某分别向案涉工程负责人***和被告某某建设公司股东***催要工程余款。2023年1月11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发送短信“张总,你好!你看年前麻烦帮安排一点费用或者约到一起去找一下常总,我昨天给常总打电话了,用他的话意思好像还付超了。我们之间合同价46万,还有26.8万未付”。2023年1月11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发送短信“陈总,你好!你看年前麻烦帮安排一点费用或者约到一起去找一下常总,我昨天给常总打电话了,用他的话意思好像还付超了。陈总你和张总也商量一下,我们合同价46万,还有26.8万未付”。2024年1月24日,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交一份《说明》,载明: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某某建设公司和原告公司签约并和原告公司进行施工对接。现甲方已使用,工程也已完工。某某建设公司还差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欠款,具体协商以被告与原告确认金额为准。
另查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的股东为***和***。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陈述“现甲方已使用,工程也已完工”,应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某某建设公司股东***和项目负责人***催要剩余268000元工程款,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被告某某建设公司认可该款未付。故原告建筑消防检测襄阳某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68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26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13400元(268000×5%),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000元及利息(以26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2元,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请将案款汇入收款方当事人提供的以下账户。汇款时请备注本案案号。
收款户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建行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号:4200********-333333
义务人如未按本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可能承担如下法律风险:1.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2.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一条);3.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法释〔2017〕7号】第一条);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5.限制人身自由,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