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625民初2736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某某公司)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襄阳某某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以43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设的位于谷城县**镇**号楼的鑫悦养生馆进行消防改造安装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为92000元;开工期为2022年3月17日,竣工日期为土建、装修完工后10天内竣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原告工程总价30%作为备料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70%支付至工程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成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安装完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偿付欠款总额的1‰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方案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第三方对该工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刘某辩称,2022年2月22日,刘某被“鑫悦仙境”老板聘请为管理员。2022年3月17日,刘某以“鑫悦仙境”管理人的身份与王某的《安装工程合同》属实。签合同时谈的是包通过、包拿证。后期消防设施一直没有通过验收,某某店开业之后不断有消防部门来检查,甚至停业整顿,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成立,负责人李某,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修理、安装、调试;消防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消防产品销售等。 2022年3月17日,刘某作为甲方与襄阳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①装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位于谷城县**镇**道**号楼**室**室**层**楼部分装修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系统、排烟系统、室外楼梯、室内消防栓系统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配置与原大楼消防系统对接、消防设计出图及验收(不含防火门及土建部分)。②本合同总价款为90000元(其中,现金88000元,消费卡抵付4000元),此价格不含税金;③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后,三天内甲方预付工程总价的30%作为备料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70%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50%作为进度款;施工完成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安装完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④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1‰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3%;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设备及完成系统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等。刘某在本合同甲方处签名、襄阳某某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5月28日,刘某通过银行向襄阳某某公司指定收入款人银行账户转款7000元和1000元,通过微信向指定收入款人微信转款20000元,充值卡计款2000元,合计30000元。消防设施改造安装竣工,经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检测为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该消防设施改造安装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之后,案涉消防设施改造安装工程因“鑫悦仙境”经营者变更和转让,襄阳某某公司向刘某催收工程款项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襄阳某某公司与刘某在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襄阳某某公司已完成消防设施改造安装工作任务后,经第三方检测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施工完成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的80%作为进度款”。案涉工程进度款依约计算为72000元(合同总价款90000元×80%),已付30000元,剩余42000元。刘某理应向襄阳某某公司支付剩余的42000元工程进度款,某某公司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襄阳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襄阳某某公司未依约完成对消防设施改造安装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构成违约。故本院对襄阳某某公司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因案涉诉争的工程属于消防设施改造安装工程项目,若消防安装工程未经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消防工程最终验收履行自己的职责,本院予以特别释明。本案中,刘某辩称其系“鑫悦仙境”的管理人员,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刘某不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从双方合同中可见刘某作为甲方与襄阳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本院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