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804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城开波光园B栋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65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高新路2路(新技术产业园服务中心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6841867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824.52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55元、鉴定费18570元、执行费11789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