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正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55号3号楼二层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包头道16号增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正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宏伟蓝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