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282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诉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80元,减半收取20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