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民初539号
申请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8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