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财保16号
原告: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丁家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600000元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