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执保16-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丁家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支行的存款600000元(账号为:50×××89)。现因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依法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已作出(2018)赣0429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准予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望亭支行的存款600000元(账号为:50×××8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