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财保1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丁家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赣0429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和解而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红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