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9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九江市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6108534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85号23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5440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的(2018)赣0429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存款2926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