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9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天盛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九江市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6108534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85号23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5440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06月11日作出的(2018)赣0429执保1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阴市金罗化塑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