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廊坊市银行大街33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小路黄厂铺村北口,被告联通公司的员工***驾驶冀RET775长安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撞上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被告的车辆前部右侧撞上原告车后部,左侧刮撞上案外人***的车,三车均受损,原告受伤。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至今意识不清。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66099元、医疗费142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0元、护理费1522600元、误工费35659.77元、交通费1626元、营养费27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数额过高。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民标准计算;定残后护理费应按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工资定,且年限过长,要求分段支付护理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付。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小路黄厂铺村北口,被告***驾驶冀RET775长安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案外人***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客车前部右侧撞***车后部,小客车前部左侧刮撞***车,造成三车受损,***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先后到解放军263医院、东直门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6月20日出院,共住院200天。2014年9月5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II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95%。2.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营养期可考虑至评残前一日止,具体请结合实际发生情况使用。3.被鉴定人***目前情况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4850元,已由联通公司支付。经查,***系联通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系从事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冀RET775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山东省于2004年取消农业与非农区别,现***户口本登记为居民家庭户,职业为农民,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47479.45元(其中联通公司支付346638.51元)、残疾赔偿金348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联通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411950元(住院期间按150元每天计算,出院后按每天100元标准暂计算10年,即:112天 150元/天 2人+89天 150元/天+365天 10年 100元/天;联通公司已支付原告护工费17200元、现金3000元)、误工费35659.77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3850元(50元/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残疾辅助器具费1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依责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联通公司作为***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故伤残赔偿金计算的主要区别在于 城镇居民 与 农村居民 ,从户别上考虑,则依据其为 农业家庭户 抑或 非农业家庭户 ,现***所在省市已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但因北京市对此仍有区分,北京市的农业户口仍按农民标准计算,且伤残赔偿金的主要考量因素为劳动能力与收入,故在户别作统一登记时,伤残赔偿金应根据职业性质及居住地等因素予以确定,现***户口本登记其职业为农民,且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应当按北京市农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未来二十年护理费的主张,被告主张分段支付护理费,考虑到***目前情况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护理期限自出院之日即2014年6月20日起暂计十年,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考虑确定,十年之后的护理费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联通公司支付的生活费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十二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二十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五十五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元七角一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九百八十四元,由原告***负担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七元(已交纳),被告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四千八百五十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