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开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3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