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396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8092788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