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3民初522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